2007年2月1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承租人擅自装璜 出租方不必补偿

  李先生问:
  去年底,我承租了三间临街店面,准备开家超市,约定租期3年,我一次性给付了租金。接手后我发现周边竞争激烈,房主又不同意我反悔,便决定转产经营饭店。但听别人讲,如果我大笔投入装潢,在租赁期满后,搬拆不走的东西房主是不会给我什么补偿的。请问是这样的吗?
  本报作答:你所反映的问题,涉及到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添附。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,当租赁合同解除时,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;没有约定的,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:未经出租人同意,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,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。如不能除去的,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。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,在合同解除后,出租人可以给与一定的赔偿。如虽系承租方违约,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,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。因此,建议你先找房主就装潢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再行事。